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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政策解读 |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录入时间:2020-09-18
  2020年8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5号公告,公告即日起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并公布了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公告具体内容可参考我司以下文章: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2020年9月2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了关于该公告的政策解读,以下为其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该法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排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

  二、海关抽样的具体实施方式
  1、口岸布控
  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口岸进口业务的分布情况,结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达布控指令。此种方式多是以进口商品为主。
  2、市场流通领域抽查检验
  海关在各商场、实体店等市场流通领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一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这里说“有计划”是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各类和数量计划,“随机”是指抽查地点和具体商品随机。此种方式仅是指进口商品的抽查。
  3、企业核查
  根据商品的种类,海关会根据辖区内出口企业的业务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会以核查的方式实施抽查,此种方式多是指出口商品的抽查。

  三、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
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等措施。

  四、被抽查单位注意事项
  1、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3、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五、结语
  海关通过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的第一手质量信息,同时为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对从事相关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则应当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情况。

  2020年9月16日海关总署网站再次发布了关于该公告的政策解读,以下为其主要内容:

  1、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如何确定
  该范围根据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拆多,退货数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本年度抽查检验商品包括进口儿童用品、服装饰品、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和建筑装饰材料等与生命健康安全相关的目录外商品。

  2、实施法定商品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时,对工作人员有何要求?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3、实施抽查检验的地点在哪里?
本年度抽查的进口商品在口岸实施抽样,抽样完成后,准予企业凭承诺书先行提离,待实验室反馈检验结果并经合格评定程序评定合格后准予销售或使用。本次抽查的出口商品在出口企业实施抽样。

  4、抽取的样品需要付费吗?
抽取的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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